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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762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06:11
百川世界 BAICHUANW.COM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05871号“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委员会 CHINA NATIONAL CUSTOMER COMMITT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纯图形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