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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602744H号“L’ATELIER DU V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08:32关于国际注册第602744H号“L’ATELIER DU V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58号
申请人:SANBRI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602744H号“L’ATELIER DU V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L’ATELIER DU VIN”是一个由法国家族企业所经营的具有百年历史的酒具品牌,在法国乃至世界酒具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第7类、第21类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且不存在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可能。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上获准注册了“L’ATELIER DU VIN”商标,说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已在英国、德国等国家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L'ATELIER DU VIN品牌故事、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第7类、第21类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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