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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854049号“marebr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10: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175号
申请人:菲利普莫里斯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曼铂睿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51854049号“marebr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940号“MARLBORO”商标、第279473号“MARLBORO及图”商标、第25959672号“MARLBORO”商标、国际注册第1023145号“MARLBO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3、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财富中文网2012-2017年世界500强企业(烟草行业)中申请人排名及2020年福布斯排行榜等排名证据、关于申请人知名度的新闻报道、申请人品牌香烟百度百科介绍、主题使用图片;
2、“MARLBORO”关键词百度搜索页面、中国航空公司免税品销售产品目录;
3、申请人母公司推广活动介绍、申请人中国公司推广活动协议、照片、发票等、参展情况介绍、申请人赞助相关活动报道;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新浪新闻摘要、中国烟草官网报道、公益捐款记录及相关证据;
5、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维权证据;
6、“MARLBORO”品牌知名度的相关证据;
7、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8、Google网站关于“MARLBORO”的检索结果;
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8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4类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1989年3月1日,商标局在关于保护万宝路驰名商标问题的批复中对申请人第352035、279473号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予以保护。
4、1999年4月《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收录了申请人使用在“卷烟及烟草制品”商品上的“万宝路Marlboro”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烟”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香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在案证据,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mareb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