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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97551号“础藏 3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16: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74号
申请人:舟山恋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展沟梦蝶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7551号“础藏 3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60881645号“础藏30”商标、第60218499号“础酒百年础酱”商标、第53081750号“础”商标、第60378607号“础酒 百年真础”商标、第60871165号“础酒年础真龄础30”商标、第60136397号“年份础”商标、第60979467号“础酒础藏酱龄”商标、第61084045号“础酒年份础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待定,引证商标已相互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我局的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础藏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