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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11478号“泰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19:3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蒋利
申请人因第20411478号“泰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86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官网截图、授权协议及授权费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隐形眼镜清洁剂”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20411478号第5类“泰迪”注册商标,原第2041147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的重要商标,对申请人至关重要。复审商标一直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具有知名度。复审商标并非闲置商标,如果被撤销,则会导致市场混乱。因此,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诺崴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协议;
2、年度保底授权权利金发票;
3、申请人官网、“泰迪”品牌介绍、产品图;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隐形眼镜清洁剂;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厕所除臭剂;卫生护垫;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变更名义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1月21日至2022年01月20日期间是否在“隐形眼镜清洁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协议仅能证明申请人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发票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联性。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隐形眼镜清洁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泰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