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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04926号“X9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0: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56号
申请人:深圳市玥芯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弘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4926号“X9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2968号“X”商标、第20335599号“X”商标、第13772226号图形商标、第16236980号“X”商标、第63103264号“旭丽XULI”商标、第12835260号图形商标、第3064541号“XTORE EXTREME STORAGE”商标、第35327966号图形商标、第660847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设计上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三、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06816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其在“测量仪器;视频显示屏;报警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绘图机;照相机(摄影);数字绘图机;数字彩色复印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现为在“测量仪器;视频显示屏;报警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绘图机;照相机(摄影);数字绘图机;数字彩色复印机”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数字组合“X98”,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顶盒、幻灯片放映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各自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摄像机、电子监控装置、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X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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