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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0082号“BORED APE YACHT 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5: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230号
申请人:愉家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350082号“BORED APE YACHT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13133号“BoredA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对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作出决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信息、媒体报道、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ORED APE YACHT CLUB”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英文“BoredApe”,两商标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BORED APE YACHT 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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