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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378564号“圣象智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7:2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梁建东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易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78564号“圣象智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28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1.燃气炉;2.淋浴热水器;3.浴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灯;2.风扇(空气调节);3.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4.供暖装置;5.水净化设备和机器;6.消毒碗柜;7.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和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视频、店铺签约仪式、宣传使用证明、授权书及合作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7年4月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灯;2.风扇(空气调节);3.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4.供暖装置;5.水净化设备和机器;6.消毒碗柜;7.电暖器”商品已被我局撤三字(2023)第Y007347号撤三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针对撤三字[2022]第Y027282号决定向我局申请了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1.燃气炉;2.淋浴热水器;3.浴霸”商品上的维持决定已生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灯;2.风扇(空气调节);3.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4.供暖装置;5.水净化设备和机器;6.消毒碗柜;7.电暖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2,复审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本案已无审理之必要。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圣象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