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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6661号“L’FE 莱芙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7: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86号
申请人:陈明忠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6661号“L’FE 莱芙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其名下在先商标的升级,且申请人已经对在先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该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46211号“莱生活”商标、第66885180号“莱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数、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62078号“L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目前处于申请程序中,权利状态极其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商标信息、类似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向我局提交了注册申请撤回申请书,我局经审查,准予撤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回注册申请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L’FE 莱芙生活”与引证商标一、二“莱生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床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L’FE 莱芙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