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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0179号“EyeDOcvis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3: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69号
申请人:沈阳眼医眼科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0179号“EyeDOc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显著特征,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著作权保护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艺术化设计的外文文字“EyeDOcvision”,其中文分别可译为“眼睛”、“医生”、“视力”,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医疗器械”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EyeDOcvisio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