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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10974号“NOBEL SUPER LEM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4: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63号
申请人:诺贝尔糕点制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0974号“NOBEL SUPER LEM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38928号、第10959817号、第3059084号、第39779022号、第54900801号、第54906516号、国际注册第1627912号、第15030028号、第640521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现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与否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NOBEL SUPER LEMON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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