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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35794号“GROOM G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43: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78号
申请人:龙运品牌运营(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5794号“GROOM G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可作为商标注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ROOM GANG”可译为新郎帮派,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GROOM G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