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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93466号“常昱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47: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932号
申请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浩德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57493466号“常昱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43073号“常發及图”商标、第6347263号“常發”商标、第9529803号“常發changfa”商标、第15797618、15797665号“常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常发”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在“柴油机”产品上的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驰名商标高度近似,极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资料;2、引证商标及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3、申请人企业产品图片及宣传资料;4、申请人案件维权资料;5、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6、国家领导人视察资料、申请人参与公益事业资料;7、申请人企业合并的工商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2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农业机械”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2002年2月8日商标监(2002)66号文件认定引证商标一在第7类“柴油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柴油机”、“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常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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