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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86237号“张肉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54: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35号
申请人:重庆星光和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6237号“张肉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1677号“客家 张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两商标指定服务存在较大差异。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拥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张肉肉”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张肉”,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张肉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