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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3598号“垂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56: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00号
申请人:北京优品大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3598号“垂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24018号“垂涎酒”商标、第65405191号“垂涎铺”商标、第64591777号“垂涎铺”商标、第28135279号30类“垂涎老窖”商标、第28135279号32类“垂涎老窖”商标、第65411865号“垂涎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相关公众在施以较高注意力的情况下,很容易将双方商标相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应予以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阻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垂涎”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主要认读文字“垂涎”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饮料”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或指定使用的“啤酒;茶饮料”等有效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垂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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