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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62703号“新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58: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86号
申请人: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监利卓康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奕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对第47662703号“新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新浪/sina”作为申请人的核心主打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成为互联网行业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459964号“新浪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新闻社服务、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进行信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电信信息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第3449993号“新浪 sina sina及图”商标、第11859051号“新浪 Show”商标和第1463781号“新浪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新浪”的抄袭与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的共存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四、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五、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会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利益,还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相关介绍;2、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3、“新浪/sina”商标注册信息;4、软件著作权登记资料;5、商标许可使用协议;6、网络域名等网页资料;7、广告宣传相关资料;8、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相关资料;9、媒体宣传资料;10、申请人商标认定资料;11、类似案件裁定书、判决书;12、相关品牌介绍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已通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二、“新浪”并非申请人独创,没有独占权利。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反证了申请人在第19类商品上没有在先使用。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于2022年4月刊登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折门、非金属门、非金属门板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8类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新闻社服务、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进行信息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水泥、耐火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为新浪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6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有2件“比亚迪”商标、3件“扬河”商标、2件“新浪家私”商标、1件“顺风”商标、1件“浪潮”商标、1件“胖朌”商标,2件“苏林”商标等,部分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等规定被驳回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显示,申请人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新浪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四权利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包含相同主要人员,故本案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援引上述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9类非金属折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9类水泥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广告信息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引证商标四的抄袭摹仿,并请求对引证商标一进行驰名认定保护。对此,我局认为,首先,我局对引证商标四曾被认定为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广告信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进行广告传播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该商标认定时间较早,申请人在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就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使用上述商标的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举证。而本案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的合理期限内,引证商标一、四的持续使用宣传金额、规模、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已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新闻社服务、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进行信息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广告信息等服务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申请人商标籍以知名的上述相关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领域差异明显,关联性较弱,所属行业亦截然不同,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禁止性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为“新浪”作为其商号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广告信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的宣传使用情况,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内已经使用“新浪”商号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新浪”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与“新浪”商标构成相同,对此被申请人未说明其合理出处。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比亚迪”、“扬河”、“新浪家私”、“浪潮”等多件与知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并未对上述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充分举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做出评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