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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07162号“白龙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58: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31号
申请人:楚雄白龙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407162号“白龙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5428号“白龙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352352号“白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彩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矿泉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白龙源”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白龙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白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