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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7950号“100% 感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00: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47号
申请人: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知恒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7950号“100% 感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3787号“SENSEED”商标、第4655382号“新感觉”商标、第5949603号“柏仙多格 FEEL 100%”商标、第6823767号“FEEL100”商标、第6823769号“FEEL”商标、第8615653号“FEEL100%及图”商标、第10067022号“FEEL 100%”商标、第4638037号“新感觉 NEWENSATION及图”商标、第7315222号“金感觉 GOLDFEELING及图”商标、第16298034号“SENSE”商标、第66471371号“LUCKY ME I SEE GHOSTS FEEL及图”商标、第63374485号“FEEL 自娱者”商标、第65474498号“FEEL I FEEL YOU及图”商标、第66305500号“THE SENS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荣誉、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九尚处在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十由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二者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九、十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申请商标由“100% 感觉及图”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100% 感觉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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