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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85611号“菲涅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01: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28号
申请人:杨六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菲涅尔显示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莱特影视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8日对第36485611号“菲涅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菲涅尔”作为固有的物理概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述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且“菲涅尔”已逐步发展为屏幕(幕布)产品的通用名称,使用在投影银幕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已使公众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名下共有31件商标,均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均系摹仿他人知名品牌或抢注行业术语,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四、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复印件、光盘证据:
1.相关词条介绍;
2.相关标准;
3.相关书籍、期刊、论文资料;
4.相关报道;
5.相关产品销售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菲涅尔”并非行业内通用商品名称,且“菲涅尔”并不指代法国科学家“菲涅耳”,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具有使用的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相关标准;
2.相关证明;
3.相关图片;
4.合同、发票;
5.检测报告等。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并提交了相关标准、相关报告、相关截图、相关网店截图、相关判决等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放映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1月6日,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菲涅尔”已经被相关法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产品或商品目录等收录,成为争议商标核定的投影银幕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亦不足以证明“菲涅尔”为相关公众长时间使用而成为约定俗称的商品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的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法国科学家AUGUSTIN-JEAN FRESNEL(可译为“奥古斯丁·让·菲涅尔”或“奥古斯丁·让·菲涅耳”)在光物理学上具有一定贡献,其发现的原理等均以“菲涅尔”(或“菲涅耳”)命名,并发明了菲涅尔透镜,且菲涅尔透镜在投影类设备中已有广泛应用。争议商标“菲涅尔”使用在投影银幕、放映设备、视频投影机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性能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争议商标在灭火器等其他商品商品上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投影银幕、放映设备、视频投影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菲涅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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