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3482557号“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02:48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91号
申请人:泉州慕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华硕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爱马仕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713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043361号“H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00015号“H及图”商标、第5640294号“H及图”商标、第10187492号“H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69026号“H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69511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是全球最大的时尚奢侈用品生产商之一,其第1708652号、第248937号及第136601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七至九)曾被认定为箱包、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淡化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在明知的情况下,申请人大量抄袭和抢注原异议人知名商标,企图利用原异议人品牌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认定驰名商标列表和相应裁定、判决书;世界注册情况列表;产品介绍;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杂志扫描件;新闻报道;销售发票;品牌名单及排名趋势;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名单;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相关报道;奖杯照片;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原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043361号“H及图”商标及在先注册的第5640294号“H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靴;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差异不明显,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异议决定书未能充分审查有关事实,应予撤销。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驰名商标差异巨大,各不类同。并且,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同为国际分类第25类,不应适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相关规定。引证商标属于不享受特殊保护的普通商标,原异议人爱马仕国际的驰名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能延及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不应当粘带其他驰名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进而认定与被异议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不仅会破坏已经形成的对应关系,还会造成相关公众已经形成的基于被异议商标的对具体商品品质、特点、声誉对应认知的损耗。被异议商标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与引证商标长期处于共存状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HOGEX天猫旗舰店、HOGEX京东旗舰店店铺及商品截图、产品实拍图;媒体宣传报道;媒体广告投放资料;检验检测报告;发票;捐赠资料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主要意见与其在异议阶段提交的意见基本一致,在此不再予以赘述。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起异议,后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起不予注册复审。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原异议人名下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有效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第18类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H及图”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男士、女士和儿童服装;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相混淆,从而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二、鉴于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注册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三、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四、原异议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原异议人权利,对原异议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原异议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H及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