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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49760号“懂车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03: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107号重审第0000005249号
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88107号《懂车族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3)京73行初191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懂车族”及图形的组合,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懂车族”,通常理解为了解、熟悉车辆的人,该固有含义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质量等特点的相关性较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据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04173号“懂车族”商标、第53021606号“懂车族”商标、第53029593号“懂车族”商标、第53044600号“懂车族”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均业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懂车族”及图形组合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懂车族”,通常理解为了解、熟悉车辆的人,该固有含义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质量等特点的相关性较弱,申请商标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指定使用商品上,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玲
翟晶晶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懂车族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