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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25589号“人银严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17: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63号
申请人:深圳市数智黄金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深圳银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5589号“人银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32467620号“人银黄金”商标、第32473407号“人银小额贷”商标、第61305535号“人银拍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原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另,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综上,原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但,该标志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于2023年6月15日完成《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的电子公文发送。
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数智黄金有限公司,转让公告刊登于第1848期《商标公告》(2023年7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深圳银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或深圳市数智黄金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人银”易使消费者将服务提供者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联,使用在指定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人银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