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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886208号“SECRET JOUJ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22: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0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英实业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永光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51886208号“SECRET JOUJ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80年,是韩国第一家开发属于自己的玩具产品的玩具公司,在40年间,申请人成功的塑造了“SECRET JOUJU珠珠的秘密”、“KONGSUNI”等游戏品牌,在韩国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在中国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520819号“Secret Jou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751459号“珠珠的秘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759808号“珠珠的秘密 星空守护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639540号“Secret jou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603101号“Secret jou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616518号“Secret jou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389091号“Secret Jou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520822号“Secret Jou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损害了申请人作品名称权及角色名称权等在先权益。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真实的使用目的,其行为具有欺骗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网页截图;2、申请人在韩国的宣传册图片;3、产品图片;4、申请人在韩国举办的活动图片;5、申请人节目在韩国播出证据;6、申请人商标域外注册证据;7、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授权中国公司播出其动画节目授权书;8、播放许可协议、发票;9、经销协议、发票;10、申请人被授权人网页截图;11、申请人在中国动画播放网页截图、播放统计;12、申请人参加展会图片;13、申请人作品著作权登记证据;14、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申请,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皮制家具罩;登山杖;系狗皮带”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四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引证商标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但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18类便携式非专用化妆包(空的)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4类浴用织品(服装除外)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9件商标,包含本案争议商标在内,有5件“SECRET JOUJU”、5件“AMONGUS”、4件“GAMESHOW”、2件“SUICIDE SQUAD”商标。
《AMONG US》(又译作“在我们之中”、“太空狼人杀”),是一款由Innersloth制作发行的策略休闲游戏;《GAME SHOW》(中文名称“游戏乐乐”)是韩国电视台SBS于2016年12月20日首播的一档游戏综艺节目;《SUICIDE SQUAD》(中文名称“自杀小队”)是美国DC漫画旗下推出的虚构团队,并有同名动作冒险片,由美国华纳兄弟影业公司出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Secret Jouju”并非固有英文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8、9、11、12等可以证明“Secret Jouju”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与“珠珠的秘密”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认读部分“珠珠的秘密”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制家具罩;登山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皮制家具罩;登山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仿皮革、宠物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动物皮;系狗皮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英文“SECRET JOUJU”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并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涉及动画节目等商品,无法证明其“SECRET JOUJU”作为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上述权益相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动物皮;系狗皮带”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皮制家具罩;登山杖”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予以评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皮制家具罩;登山杖”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被申请人安永光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韩国在先使用的“Secret jouju”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另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名下“SECRET JOUJU”、 “AMONGUS”、 “GAMESHOW”、 “SUICIDE SQUAD”系列商标均与他人在先玩具、游戏名称、游戏综艺、漫画电影相关,被申请人未能就其商标来源、使用意图作出说明。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此不正当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SECRET JOU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