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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15094号“POLOO GUIZ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23: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96号
申请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格堡马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黄浩文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号长盛服装大厦栋楼-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对第59415094号“POLOO GUIZ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527802、2021511、19106894、43975832号“POLO”商标、国际注册第1267980号“POLO SPORT”商标、国际注册第1446551号“POLO BEAR”商标、第43975822号“POLO GOLF”商标、第43975819号“POLO TENNIS”商标、国际注册第1225513号“POLO RALPH LAUREN”商标、第54853741号“POLO RALPH LAUREN”商标、第43975849号“POLO RALPH LAURE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61858号“POLO RALPH LAUREN”商标、第265268、43975852号“POLO RALPH LAUREN及图”商标、第585505号“Polo by Ralph Lauren及图”商标、第278870号“POLO BY RALPH LAUREN”商标、第54853740号“Polo by Ralph Lauren及图”商标、第7971849、1077223、43975826号“POLO BY RALPH LAURE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POLO”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囤积商标、其中包含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品牌和美术作品的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2.所获荣誉;
3.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4.相关裁定;
5.被申请人和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以及相关商标信息、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其后申请人逾期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与2021年9月23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九至十六、十八至二十初步审定日期、引证商标四、七、八、十七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在多个类别里曾至少申请注册了143件商标,其中包括第56258360号“雪中汤米XUEZHONG TOMMY”商标、第60301179号“鲨鱼库里南SHARK&KURINAN”商标、第60820701号“老威爷LAOWEIYE”商标、第56707348号“梅赛奔驰Meisai Benchi”商标、第55912178号“巴宝立BUABAOLIEY”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知,其“POLO”商标为知名服装品牌,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英文“POLOO”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中“POLO”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整体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具有一定差异,为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在多个类别上曾至少申请注册了一百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雪中汤米XUEZHONG TOMMY”“鲨鱼库里南SHARK&KURINAN”“老威爷LAOWEIYE”“梅赛奔驰Meisai Benchi”“巴宝立BUABAOLIEY”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鉴于被申请人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申请人的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POLOO GUIZ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