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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436695号“客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23: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16号
申请人:武汉客友钓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联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蒋凤兴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对第21436695号“客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337550号“客友钓具 KEEU及图” 商标、第6150581号“KEEU www.keeufishing.com及图”商标、第6150582号“客友钓具”商标、第13373326号“至尊客友”商标、第13373351号“金牌客友”商标、第13380460号“至峯客友”商标、第13380487号“至爽客友”商标、第13380533号“至狂客友”商标、第13380560号“希品客友”商标、第13380625号“久品客友”商标、第13380852号“神品客友及图”商标、第13380878号“绝口客友及图”商标、第13380603号“競技客友”商标、第13381035号“至也客友”商标、第26405935号“客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大量抢注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名人姓名、小说名、游戏名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2.产品手册;3、网络销售、宣传截图;4、服务合同、展会照片、店铺照片;5、被申请人抢注的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反之,申请人的“客友”商标是对被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一直在真实使用于正当生产经营,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并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复印件):
1.产品介绍、消费者评价;2、被申请人荣誉证明;3、展会照片、宣传册;4、报关单;5、其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拉拉队用指挥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具、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十五于2017年9月14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由手写体的文字“客发”构成,在视觉效果上易可能被消费者识别为“客友”,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客友”,且整体含义、呼叫、视觉效果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拉拉队用指挥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钓具、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使用场合、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故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案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余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