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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67621号“锦牛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24: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92号
申请人: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玉山县好运来建材五金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57367621号“锦牛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0550935号“牛元NIUYUAN”商标、第19460696号“牛元NIU UAN及图”商标、第19460521号“牛元”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牛元”商标,其仍申请注册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个含有“牛元”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所获荣誉;在先裁定;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三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引证商标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三、争议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无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除与申请书一致理由外申请人还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请人并未主张《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7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三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锦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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