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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34585号“吾家乔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26: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83号
申请人:杭州可由咪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4585号“吾家乔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固有显著性,并非直接描述性内容,而是暗示性词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在先基础商标的延续申请,该系列标识具有一致性和继承性,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吾家乔迁”构成,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吾家乔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