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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89022号“AQUARIUMACTI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29:03关于国际注册第1689022号“AQUARIUMACTI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98号
申请人:OASE GMBH 委托代理人:深圳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9022号“AQUARIUMACTI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不应将其拆分来解读含义,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35类服务上的注册虽然在中国的商品区分表中尚不存在,但仍符合尼斯分类的定义,应当予以接受。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鉴于我国尚未接受“零售和批发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对该项服务亦未实行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下述领域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也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上述服务:水族池,室内生态培养箱,培养箱,水处理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AQUARIUMACTIV”可拆分成“AQUARIUM ACTIV”,译为“水族馆活动”,使用在第1、5、7、9、11、31、35、37、40、42类指定商品及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7、9、11、31、35、37、40、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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