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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28366号“双胞胎公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34: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926号
申请人: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金豆豆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朝芳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2日对第60428366号“双胞胎公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集粮食种植与贸易、饲料生产与研发、畜禽养殖与深加工为一体的全国性跨国大型企业集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5788914号“双胞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2、宣传推广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27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双胞胎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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