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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88369号“根鱼大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35: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99号
申请人:星空(威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友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88369号“根鱼大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没有超出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存在让消费者产生错误意识,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经验不会对商标指定的商品产生误导性,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根鱼大将”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根鱼大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