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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0312号“華夏心理 PSYCHC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36: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51号
申请人:北京华夏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科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0312号“華夏心理 PSYCH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123号“华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91382号“华夏银行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商 HUAXIA 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14316号“华夏理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214500号“华夏旅行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593728号“华夏航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270277号“华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444229号“华夏找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91122号“金华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948843号“华夏基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六处于申请注册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三、五、七至九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处于申请注册程序中,但是上述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華夏心理 PSYCHC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