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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837979号“古井君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38: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20157号重审第0000005012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戚启飞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20157号《古井君莱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49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13日,第三人共申请注册80件商标,包括部分与第三人所在省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字号或人物姓名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种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具有囤积商标并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不仅会造成商品来源的误认,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据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多类商标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80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古井君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