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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16780号“OEYS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4: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24号
申请人: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秀美(原被申请人:圣罗兰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3916780号“OEYS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YSL/圣罗兰”、“YSL及图”等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极强显著性,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3类上的国际注册第887037号“YSL”商标、第158576号“YS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关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清流县龙津镇彦竹百货商行与申请人同处于美妆行业,考虑到申请人及其品牌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且其名下大量商标均在商标转让平台上进行公开售卖。原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不仅商号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对应中文“圣罗兰”相同,还多次恶意抄袭申请人“YSL/圣罗兰”商标,申请人有理由相信,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和转让是原权利人和被申请人的恶意串通结果,其目的是利用申请人品牌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此种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经营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在先行政裁定书、相关商标信息;2、百度关于“YSL”品牌的介绍及相关搜索页面;3、网络媒体宣传材料;4、《第七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5、申请人官网、官方微博、天猫旗舰店相关页面;6、有道词典的相关翻译页面;7、清流县龙津镇彦竹百货商行企业信息;8、商标转让平台公开售卖商标的详情页面;9、原被申请人法团成立表格及圣罗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年申报表副本、名下商标列表;10、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与原注册人及其他主体之间没有关联,也没有摹仿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存在任何恶意。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清流县龙津镇彦竹百货商行于2020年1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口红”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注册。该商标先于2022年6月27日转让至原被申请人圣罗兰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又于2023年6月6日转让至朱秀美名下。该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在第3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或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佐证。
3、经查,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清流县龙津镇彦竹百货商行名下共申请注册了50余商标,涉及第3、5、9、16、21、24、25、32、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包含“朗利浦 LARNIEPS”、“BIHEAR TOMMY”、“AGYE及图”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红;沐浴乳;牙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口红”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及化妆用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及消费群体等方面联系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或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为外文字母组合商标“OEYSL”,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字母“YSL”,不易进行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审理查明3的情况,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之故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善意和正当,同时考虑到申请人的“YSL”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化妆品等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或关联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OEY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