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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0971号“犬小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99号
申请人:英仕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0971号“犬小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显著性,“猎”字是一种简化设计,并非不规范汉字,不会造成误认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猎”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犬小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