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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36714号“TOPLOP 托普洛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8: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26号
申请人:青岛中化永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6714号“TOPLOP 托普洛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528号“TOPLOK”商标、第54748188号“TOPLOC LA SOLUTION LOCATION!”商标、第13745858号“TOPLOC LA SOLUTION LOCATION”商标、第33108262号“TOP POP”商标、第17329145号“TOPLO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TOPLOP 托普洛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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