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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1018号“GRO-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9: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78号
申请人:高图企业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1018号“GRO-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8112810号“GROT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648898号“GRO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际注册第946347号“GROT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该项服务上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GRO-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