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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94713号“西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51: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4270号重审第0000005257号
申请人:姜正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04270号《西湖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04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63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第1519537号“西湖”商标)核定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书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西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