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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00688号“AGILENT HYDROINE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01: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94号
申请人:安捷伦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0688号“AGILENT HYDROINE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宣传册、相关词汇翻译、宣传图片、举证商标信息、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特性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AGILENT HYDROINE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