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1775971号“CARU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07: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07号
申请人:卡伦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浦峰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21775971号“CAR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CARUN”是申请人字号,申请人主要经营专业药膏、药妆,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的代理商为浦峰商贸(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本案被申请人系关联公司,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对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扰乱了正常的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浦峰商贸(香港)有限公司往来邮件及双方照片;
2、申请人发送给香港公司调查报告;
3、浦峰商贸(香港)有限公司官网资料、信息截图;
4、浦峰商贸(香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未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没有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抢注,不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浦峰商贸(香港)有限公司并非申请人的代理公司,不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抢注。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20日。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首先,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CARUN”作为字号在香精油商品上并有一定知名度,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其次,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著作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其主张的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对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现有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最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人的“CARUN”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使用在铁香精油类似商品上,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本案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CARUN及图”作为商标使用于化妆品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电子邮件往来证据可证明申请人与浦峰商贸(香港)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业务往来关系;证据4可以证明浦峰商贸(香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可以推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CARUN及图”商标的情况应当知晓。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重合性,已构成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被申请人在未经过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与申请人的“CARUN及图”商标在香精油商品上进行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CARU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