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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19715号“大清乐显扬 始创于166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08: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76号
申请人:江西省华安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9715号“大清乐显扬 始创于166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136127号“乐显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074655号“乐显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097514号“乐显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068647号“乐显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080291号“乐显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大清乐显扬 始创于1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