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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20706号“红土护卫HONGTUHU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0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88号
申请人:福建省蓝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20706号“红土护卫HONGTUHU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5225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红土护卫HONGTUHUW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