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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68466号“撃缶而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15: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55号
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滴的的自行车租卖店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8466号“撃缶而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意思是敲击瓦缶唱歌,使用在指定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语词汇,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撃缶而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