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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97487号“LARCE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20: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36号
申请人:海文希尔酿造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97487号“LARCE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之一,已在世界范围内使用多年, 未造成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第16579540号“LANCE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的创建理念、产品图片、销售材料、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以译为“盗窃”,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LARCE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