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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54314号“月季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29: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85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利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明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4314号“月季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5392号“月季食品ROSEFOOD及图”商标、第12747384号“月季香”商标、第13461862号“ROSEBLO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月季牌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