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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7728号“华芯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33: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85号
申请人:深圳华芯慧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浩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7728号“华芯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80024号“华芯慧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华芯慧”与引证商标“华芯慧压”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侯文健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华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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