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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8108号“伯乐品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36: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31号
申请人:罗春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8108号“伯乐品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梨”,使用在指定的树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伯乐品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