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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6087号“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37: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91号
申请人:安游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6087号“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32477号图形商标、第54661152号“R”商标、第42628496号“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密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一、二 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密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子记事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