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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6021号“STAR ATL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38: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60号
申请人:阿特莫塔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6021号“STAR ATL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870859号“STAR ATL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STAR ATL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