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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87441号“乔府大院 QIAOFUDAYUA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42: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89号
申请人: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87441号“乔府大院 QIAOFUDAYUA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0731号“乔家大院”商标、第5242324号“乔家大院”商标、第18252592号“乔家大院”商标、第18252730号“乔家大院”商标、第3268089号“乔家大院”商标、第12010120号“桥府大院”商标、第25546178号“侨府大院”商标、第43894989号“侨府大院”商标、第3268091号“乔家大院”商标、第11367924号“挢府大院”商标、第22477923号“乔家大院”商标、第22477924号“乔家大院”商标、第59140385号“乔府大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在米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七、八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乔府大院”品牌荣誉;“乔府大院”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及其法人代表所获荣誉;相关裁定书及决定书;五常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说明文件和销售表;相关部门来函;相关行业协会说明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其在“谷类制品;米”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在“茶;甜食;粽子;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调味品;蜂蜜” 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在“米;谷类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茶;蜂蜜;甜食;包子;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糖”商品上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三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在“茶;馒头;面包;面粉;米;面条;食盐;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糖;食用冰”商品上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现核定使用的糖、食用冰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蜂蜜、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乔府大院 QIAOFUDAYUAN 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