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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32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54:27
双雨及图、第14301146号图形商标、第26373682号“满釿时及图”商标、第13095563号图形商标、第26360306号“满釿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双雨及图